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施工合同与招

经过多年积累、规范和发展,建筑行业的规模不断壮大,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从业者人数都实现了明显的增长。建筑业的发展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建设工程案件纷繁复杂,其牵涉主体之多,政策性之强,非其他类型纠纷可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按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各权利主体之利益平衡所做的努力,也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方面的有益指引。
一、法律规定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旨在明确当事人通过招标程序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涉及就同一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不同合同种类及其内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招投标文件)的性质与效力,我国的招投标备案制度,招投标文件在当事人之间能否成立生效的合同等问题。
二、条文理解
1. 以招投标程序合法为前提;
2. 实质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三、 典型案例及裁判要旨
1.裁判要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案号:陕西高院(2014)陕民一终字第00034号
法院观点: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5月20日,西飞公司(发包人)与陕西二建(承包人)签订了369#总装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4月1日,陕西二建(总包、甲方)与徐州东大公司(分包、乙方)签定了西飞公司369#厂房附楼钢结构工程分包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817万元,以投标文件为准。......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实施基本一致。
案号:西藏自治区高院(2018)藏民终67号
法院观点:首先,备案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在工程款、施工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并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其次,备案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在工程价款、施工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为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其内容与《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为准。
2.裁判要旨:合同未做出实质性变更时,以合同内容为准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2012)桂民提字第215号
法院观点:虽然兴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对超工期赔偿金做出了5000元/天与500元/天的不同约定,在招标文件的投标函附录又约定误期赔偿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地矿公司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附录中注明的500元/天进行投标兵中标,但是尔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重新约定超工期赔偿金是5000元/天,已改变了此前的约定。因此,本院认为本案超工期赔偿金是5000元/天,按此标准计算超工期赔偿金为902,200.5元。元二审按照误期赔偿金限额为合同价的2%的标准确定误期赔偿金为216,827.17元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号:江苏高院(2016)苏民申851号
法院观点:金拓公司与港城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在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金额按竣工验收后的实际土方量*22.12/立方米计算。
3.裁判要旨: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案号:最高院(2016)民再123号
法院观点:此后,湘源公司与千足珍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投标书及其附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案号:黑龙江高院(2015)黑民终字第2号
法院观点:关于招标服务费的问题。本案中,招标文件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明确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故实际发生的代理服务费131,500.00元应当由中标人四海园公司承担。四海园公司辩称其以“其他”的名义记入投标文件中的100,000.00元,实质上就是代理服务费, 且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但四海园公司未能举示证据证明该“其他”项下的100,000.00元为招标代理服务费。故原审认定实际发生金额为131,500.00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记入工程造价中,依据不足,本院应予纠正。
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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